几十年来,全球范围内针对我国钢铁出口的反倾销案例时有发生,这一现象引发了国内钢铁企业的广泛关注与担忧。不少业内人士担心,反倾销举措会对我国钢铁出口业务的整体格局产生重大冲击。然而,实际情况是,反倾销事件在我国钢铁出口总量中所占比例较小,通常不足5%(以最终调查判定成立为计),对整体出口局势的影响相对有限。所以,我国钢铁行业从业者应对钢铁出口前景保持谨慎但又相对积极的态度。以2024年为例,我国钢铁出口量为1.1亿吨,若在2025年能够进一步扩大钢铁产品的出口总量,无疑将为我国钢铁行业的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在研究钢铁国际贸易问题时,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也就是人们常说的WTO,以下简称“世贸组织”)是不可忽视的关键因素。作为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世贸组织的总部坐落于瑞士日内瓦。其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额在全球贸易总量中占据了绝大部分份额,因此被形象地称为“经济联合国”。截至目前,世贸组织已拥有166个成员国,其中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均为其成员。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并郑重承诺严格遵循国际贸易规则开展各项经贸活动。
根据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则,成员国在加入后,应将关税壁垒作为管理进口的主要手段。这意味着,各成员国的进口关税需保持公开透明,且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歧视性政策。原则上,除关税之外的其他进口管理措施,如进口认证、进口检验、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进口产地限制、进口产品规格限定等非关税壁垒手段,均被严格禁止使用。例如,某些国家要求进口产品在入关前进行特定认证,此类做法明显与世贸规则相悖。
我国钢铁出口企业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如下情况:当产品出口至某国时,客户可能会要求我方在装船前按照该国的进口标准对产品或企业进行认证,甚至有时需遵循该国独有的标准体系。这种行为本质上属于非关税壁垒,严重违反了世贸规则。基于国际贸易的对等原则,我国同样有权对从该国进口的产品依据中国标准进行认证。
在国际贸易中,两国之间的进口关税通常遵循相互对等的原则。举例来说,若A国对B国商品设定的进口关税为5%,那么B国对A国商品的进口关税也应维持在5%的水平。同样,若一国给予另一国优惠性的进口关税政策,另一方也应相应地提供同等优惠待遇。
一般而言,发展中国家的进口关税水平相对较高,通常在5%以上;而发达国家的进口关税则普遍较低,多处于5%以下。较高的进口关税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本国生产企业,增加政府的关税收入,但同时也会对本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一定的阻碍作用,使得进口国的消费者不得不承受更高的商品价格。相反,部分发达国家实行零进口关税政策,这无疑对本国消费者和经济发展更为有利。回顾晚清时期,我国极高的进口关税政策导致经济发展长期陷入停滞状态,这也是清朝走向衰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关税壁垒存在一种例外情况,即当一国产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在另一国市场销售时,将被认定为扰乱市场的倾销行为。一旦某国发现他国钢铁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本国出口产品,该国的相关企业或行业协会有权向国会或相关立法机构提出开展反倾销调查的申请。此类调查必须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以确凿的事实为依据,通过提供钢铁出口企业低于成本销售的详细数据作为支撑。经过严谨的反倾销调查,如果证实我国钢铁企业确实存在低于成本出口的情况,将会被判定为扰乱市场秩序,反倾销调查成立。此时,进口国通常会对涉事钢铁企业或相关商品征收高额的进口关税,税率一般可提升至20%—200%,以此对低价倾销行为进行严厉惩罚。
倘若国外针对我国钢铁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我国钢铁企业应积极主动地采取应对措施,及时提供能够证明自身并未低于成本出口的数据和证据,以此进行有力反驳。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通过听证取证等法定程序,如果能够充分证明我国企业不存在低于成本出口的情况,调查机构将作出公正的裁决,判定反倾销不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若某国仅凭主观判断,认定我国钢铁出口价格过低,大幅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并据此宣称扰乱了当地市场秩序,这极有可能是该国试图挑起贸易战的信号。然而,目前对于“价格过低”这一概念,缺乏明确且统一的衡量标准,尚未形成具体的量化评判依据。
部分国家采用第三国替代的方法,来裁定我国钢铁产品是否存在低价倾销行为,这一做法缺乏严谨的依据。在全球钢铁市场中,不同企业的产品因品牌影响力、质量水准的差异,价格本就存在合理区间的浮动。比如,浦项制铁凭借其先进的技术与稳定的质量,在市场上形成了与之匹配的价格体系;日本制铁同样基于自身的品牌优势与产品特性,制定相应的价格。中国钢铁企业亦依据自身的生产工艺、产品质量以及市场定位等因素合理定价。
仅仅因为价格存在差异,就贸然发起反倾销调查,这种做法显然过于草率。诚然,当价格差距超出合理范围时,确实容易引发反倾销调查,但绝不能将正常的市场价格差异,一概认定为倾销行为。这不仅忽视了市场的正常价格波动规律,也对公平的国际贸易秩序造成了干扰。
反倾销与贸易战在本质上存在明显区别。对于低于成本销售的行为,进口国有权依法发起反倾销调查;而以低于国际市场价格销售为由挑起争端,则更多地属于贸易战的范畴。面对进口国可能发起的贸易战挑衅,作为进口大国的我国,不应有丝毫畏惧。实际上,只要我国钢铁出口价格高于成本,一般情况下不会遭遇反倾销调查。
例如,假设某国钢铁生产成本为800美元,而我国成本为600美元。若我国出口至该国的钢铁价格低于600美元,必然会引发当地钢铁生产企业的强烈不满,进而极有可能触发反倾销调查。即便我国出口价格(CFR,即商品离岸价格加海运费)维持在700美元左右,虽然高于成本且具备一定利润空间,但仍可能对该国钢铁生产企业的市场份额造成影响,从而引发反倾销调查,甚至可能促使当地政府采取贸易战手段。
一旦反倾销调查成立,进口国将立即征收高额进口关税,这将直接导致产品进口价格大幅飙升,而这部分额外成本最终将转嫁到目的国消费者身上。与此同时,进口国政府的关税收入将显著增加,我国对该国的钢铁出口量也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不过,由于市场和客户的刚性需求通常不会出现大幅减少,我国企业仍可按照正常流程报CFR USD/MT价,对出口价格的整体影响相对可控。
纵观国际贸易历史,在美国总统特朗普第一个任期内,曾无端大幅提高针对我国产品的进口关税。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世贸规则,属于典型的贸易战行径,最终不仅未能达到预期目的,反而使美国自身陷入不利境地。事实证明,其加征的关税并未有效解决美国的巨额债务问题。
综上所述,若我国钢铁企业能够确保以高于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一般情况下不会面临反倾销风险。即便进口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由于我国企业不存在违规行为,调查也很难取得实质性成果。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反倾销调查通常更适用于以CFR价格成交的业务。对于以FOB(即商品离岸价格)价格签订的业务,由于在成本核实方面存在一定难度,可能会给反倾销调查带来一定挑战。
部分国外钢铁商会负责人反馈到,目前我国钢铁出口价格相比国际市场价格每吨低100美元左右。这一价格差异极易被一些热衷于挑起贸易争端的国家利用,以反倾销为借口,对我国发起贸易战。
为有效应对上述潜在风险,我国钢铁行业从业者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必须坚守底线,确保不低于成本开展钢铁出口业务。在此基础上,通过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企业品牌形象,逐步提高钢铁出口价格,使其逐步接近国际市场平均价格水平。当出口价格能够达到或超过国际市场价格时,反倾销风险自然会大幅降低。
二是,若我国钢铁出口从业者能够全面提升自身业务能力,熟练掌握提高出口价格的有效方法和策略,持续推动钢铁出口价格的合理上涨,实现钢铁企业的盈利增长,那么我国钢铁企业必将迎来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经营状况也将得到根本性改善。
三是,要实现钢铁出口业务的高质量发展,关键在于打造一支德才兼备的外贸团队,培养和重用一批忠诚于企业的出口精英人才。同时,企业应从制度层面入手,建立健全鼓励和奖励机制,激励员工积极提高出口价格,制定科学合理、富有竞争力的海外市场营销模式,为海外客户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服务等。
钢铁企业在制定发展战略时,不应单纯将每年的钢铁出口量作为唯一的奋斗目标。大型钢铁企业对年度钢铁出口量提出要求固然可以理解,但在追求出口规模的同时,更应注重出口部门的利润实现情况。只有将实现钢铁出口利润最大化作为核心任务,才能确保钢铁企业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综上所述,以利润最大化为导向开展钢铁出口业务,并有效避免反倾销和贸易战风险,是我国钢铁企业应当遵循的理想发展策略。当然,倘若不幸遭遇反倾销和贸易战,我国钢铁企业也应保持冷静,以正确、坦然的态度积极应对,通过合理运用规则和策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本文作者耿波,系《钢铁出口实务指南》主编、中国钢铁进出口产业联盟理事长